合建分屋案件地主要報繳2%的交換契稅 2018-06-21 點閱: 40合建分屋案件地主要報繳2%的交換契稅 最後異動時間: 2018-06-1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自己興建房屋,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逾期申報會被加徵怠報金。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http://www.tax.taichung.gov.tw/24464/24477/1024986/post Facebook iconFacebookTwitter iconTwitterLINE iconLine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