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代扣及二代健保產生問題解析
by 阿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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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代扣及二代健保產生問題解析
1.有限公司向甲乙有限公司承租辦公室一個月三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2.有限公司向甲乙有限公司承租辦公室一個月二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3.有限公司向陳大明屋主承租辦公室一個月三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4.有限公司向陳大明屋主承租辦公室一個月二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出租方是公司(法人)
(甲乙有限公司) |
出租方是(個人)
(陳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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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各類扣繳10% | 1.租金>二萬 | (法人)開立統一發票 不需辦理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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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二萬 | (法人)開立統一發票 不需辦理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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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金>二萬 | 需辦理扣繳30,000*10%=3,000
1.給房東租金時需要扣3,000元下來,並於次月10日前,打單至銀行繳納3,000元。 2.次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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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金<二萬 | 依租賃合約內容是否扣繳或選擇可扣繳/無扣繳 | ||
二代健保扣繳1.91% | 1.租金>二萬 | (法人)無需扣繳1.91% | |
2.租金>二萬 | (法人)無需扣繳1.91% | ||
3.租金≧二萬 | 需辦理扣繳30,000*1.91%=573
1.給房東租金時需要扣573元下來 2.到健保局網站打單並於次月31日前,至銀行繳納573元。 3.次年一月底前向健保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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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金<二萬 | 無扣繳573% |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及申報之罰則
國稅局=>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
應扣繳金額處1-3倍罰金
健保局=>健保法第31條(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相關罰則】依健保法第85條之處罰。
應扣繳金額處1-3倍罰金
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相關罰則】§114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所得稅法第114條(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5 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文自:https://www.111111.com.tw/2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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