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甲、乙、丙、丁」四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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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甲、乙、丙、丁四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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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建蔽率」?何謂「容積率」?
提到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遮蔽率,今天我們再延伸這個議題討論,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地類別性質,編訂為甲種、乙種、丙種、丁種
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等共19種
用地,我們現在只介紹甲、乙、丙、丁四種建築用地,其中又以丁種
建築用地更常聽到,所以特別利用一些資料解釋。
ー、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内建築使用者
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都市計劃外的建築
用地,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内的住宅用地,環境是有差一點,
生活方便性也比較差,房價也較低。建敵率60%、容積率
240%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内建築使用者
是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都市
計劃外「鄉村區」的建築用地,何謂鄉村區的定義:就是在都
市計劃下,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通常到這些地方,充滿
了田野的風味,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是系統小又窄,未來
房價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
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商區裡
的建築用地,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就可以把它削平做好水土
保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今建蔽率40%、;容積率
120%,不過目前台灣各鄉鎮市政府,對於土地地區的政府會將
容積降低,從160%隆至80%,希望建築開發對環境衝擊降到
最低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壹工廠,
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建蔽率70%,
容積率300%
關於丁種建築用地有充說明如入:
一·丁種建築用地可蓋工業設施共有29項,包括有: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
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
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雷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諸設施(責場除外)(如屬己開發工業區者,以經工業主管
機關規劃者為限。)
15·缘帶及遊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
者。)
16·教育設施(限已開發工美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
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主管機關規劃或
核准設置托儿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
者)
19:標準廠房(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
關規劃或核准設置者)
21.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
關規劃者。)
22.運輸倉儲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3.轉運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4.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
機關規劃者。)
25.試驗研究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6.專業辦公大樓(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7.環竟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
機關規劃者)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経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
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
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但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視實際需要
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所以實際允許建蔽率及容積率還是得
視地方政府有無另訂規定。瞭解完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類別??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提供)
非都市土地依區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劃定為 - 下列各種使用區:
使用區/劃定原則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
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
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
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豪觀、環境,與防治沖蝕、
崩場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
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
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
,业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
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
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
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編定
- 下列各種使用地除依
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其餘非都市土地按
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及容許使用項目如下表:
使用地/性質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
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亡、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監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坦、空逼、氣象、郵政、
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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