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土地法 共有土地處分門檻提高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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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土地法 共有土地處分門檻提高為2/3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內政部說,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的目的。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在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
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這次修法也明定,這類土地從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
另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權益。(編輯:蘇志宗)1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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