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1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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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於110年9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最近想將預售屋轉讓他人,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7月1日以總金額1,000萬元簽約購買A建設公司推出建案之預售屋,已支付工程款計300萬元,甲君於111年4月30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金額1,100萬元,乙君支付購買權利價金400萬元予甲君,另須支付餘款700萬元予A建設公司,則甲君交易預售屋的課稅所得為8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取得成本300萬元-可減除費用12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400萬×3%)〕,因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396,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預售屋交易日及取得日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民眾如交易預售屋,記得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國稅局再出招! 預售換約認定加嚴 30萬免稅額沒了
國稅局近日針對預售屋換約,不接受總價3%或30萬取其低當作成本,只認定已付款項加上獲利的3%作為成本,未來轉售要繳的稅將變得更多。(資料照)
國稅局近日針對預售換約的移轉費用有新的認定,預售屋換約不接受總價3%或30萬取其低當作成本,只認定已付款項加上獲利的3%作為成本,對於自售或仲介費用不到30萬元的個案,要繳的稅將變得更多。
舉例假設購買1000萬元的預售案,已經支付給建商100萬元的款項,換約轉手獲利100萬元,若不提供費用證明,以前可以有30萬做為費用扣除,現在只能扣除200萬的3%,只剩下6萬塊可以扣除,在45%的房地合一稅率下,原本要繳31.5萬元的房地合一稅,現在則要繳42.3萬元的房地合一稅。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此次國稅局對於成本認定更為嚴謹,限縮市場上利用30萬免稅額的操作空間,先前官方統計,預售換約房地合一稅適用20%以下稅率,加上賠本賣屋免課稅案件合計共3006件,平均每件課稅金額僅2329元,由於過去一段時間房價有一定漲幅,預售換約不太可能出現賠售狀況,因此認為應該是有些案子利用30萬的節稅空間,小賺就跑。
此次預售換約房地合一稅費用認定部分,主要針對移轉費用不提出證明文件,過去市場認知是以總價的3%或者30萬取其低,等於有30萬的免稅空間,因此有些投資客利用此空間短線操作,不過新的認定方法,則是按已付款項加上獲利的3%,等於關掉利用3%費用免稅的操作空間。
曾敬德表示,雖然新的認定方式不見得是為了打炒房,但可以看得出各部會都想盡辦法避免市場出現投機空間,預售市場在短期投機退場後,整個市場會漸趨穩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9-22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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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言萬語述不盡,
只盼你來看一迴;
莫問我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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