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用地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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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用地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62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內容說明: |
核釋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課稅規定:
(二)土地增值稅部分: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始得徵收或預繳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28條及第29條所明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前述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並非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典權,依上開稅法規定,尚無土地增值稅課徵問題。
2.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是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將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是「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文文字已有修正),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物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如係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始得依上揭法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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